1.等额本息
每月还款金额不变,其中还款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
2.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不同,首月还款金额最多,之后每月递减,其中每月还款的本金不变,利息逐月减少。
3.贷款年限
上限25年,与主贷人年龄、房屋建成年代(房龄)有关。比如:个别银行70减年龄,60减房龄,两者取低值为贷款年限(各个银行政策不一致,请以实际贷款银行为准)。
4.贷款成数
贷款金额与房屋总价的比例,目前北京市最高可贷6.5成。
5.贷款利率
5.1商贷利率 = LPR + 基点
5.1.1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由“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LPR的基础上增加基点来确定最终的商贷利率;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报价一次,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贷款年限 | LPR |
一年及以内 | 一年期LPR |
一至五年 | 由银行自主选择 |
五年以上 | 五年期LPR |
5.1.2基点(浮动值BP)
自2019年10月8日起,商业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由“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比例”改为“LPR+基点(1基点=0.01%)”
5.2公积金利率
贷款年限 | 公积金基准利率 |
5年以内 | 2.75% |
5年以上 | 3.25% |
政策公告原文
关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8月25日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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